武汉工程大学图书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23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工程大学图书馆学术科研开展并加强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武汉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图书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馆长领导下的、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学术管理与组织机构,其职责是致力于加强学科和学术团队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发扬学术民主,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发挥馆员在图书馆业务工作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提高馆员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第三条 图书馆学术委员会是图书馆在其职责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服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图书馆整体的学术水平、学术交流、科研开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5-9名成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代表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原则上,学术委员会成员应覆盖主要业务部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 学术造诣高,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 关心图书馆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 能任满一个聘期,身体健康。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馆长可以直接提名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1/3,学术委员会委员最终人选经选举产生后由馆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图书馆聘任。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4/5。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人选由馆务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1名,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纳入图书馆的正常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 因身体、年龄或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怠于履行职责(无故2次及以上不参加会议或连续3次不参加会议)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 有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按照本章程由馆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名及时补充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图书馆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 就学术事务向图书馆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 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及有关活动。

4. 对涉及个人或机构的学术评价的言论或商业秘密、学术秘密等事项保密。

5.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或直系亲属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6. 对会议内容和争议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7. 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

第十六条 图书馆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 指导各类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工作,负责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结项工作。

2. 讨论、审议申报各类科研奖励的申报。

3. 负责学术评价、争议处理。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可以依据调查结果建议图书馆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裁决学术纠纷。

4. 讨论、审议科研工作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教学工作规划等。

5. 讨论、审议图书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推荐国内外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

6. 负责组织全馆性学术交流、培训活动。

7. 其他交给学术委员会评定的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主任还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议,商讨、决定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或网络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请假制度,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提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亦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或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事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凡需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汇总,然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对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纳入图书馆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图书馆授权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图书馆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