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工会工作组织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30浏览次数:

武汉工程大学工会工作组织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武汉工程大学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代表全校教职工利益,教职工自愿加入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二条校工会在校党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守正开新,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奋力作为,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化工相关学科领域国内一流、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校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努力搞好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工会活力,认真履行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办学的积极性。

第四条 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自身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校工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校工会委员会

第六条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新一届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召开新一届校工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有:

(一)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二)选举工会常委;

(三)工会经费委员会;

(四)委员进行分工。

以上各项选举结果和委员会分工情况,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向上级工会报批。

(五)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任期与工会委员会届期一致,为三年至五年。

第八条校工会的组织原则:

(一)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专职副主席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并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校工会工作中的下列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1.关于如何贯彻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的问题;

2.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3.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材料、报告;

4.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重要建议;

5.工会的财务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6.工会的重要组织问题;

7.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8.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工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前切实做好准备,对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问题决定后,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是未改变集体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决定。

第九条校工会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执行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定期召开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履行建设、参与、教育职能。

第四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是:

(一)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工代会代表。

(三)提出召开大会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组织代表向教职工宣传和传达会议精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大会确定的任务和决议。

(八)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十二条 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部)积极协办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工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方面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会与行政

第十四条 工会要积极支持学校行政行使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积极主动争取校行政的领导和支持,积极向校行政通报工作,邀请学校行政领导出席工会工作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及时争取校行政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的指导和帮助。教育教职工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

第十五条 工会要代表教职工群众,监督学校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校工会可以代表教职工与行政就有关方面签订合同和协议,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节。

第十七条 工会积极地参与学校改革,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根据教职工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制定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群众贯彻落实。

第六章 工会与党委

第十八条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全年工作计划;

(二)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

(三)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四)由工会组织的全校性的重要活动。

第十九条 教职工群众的正当呼声,工会在向党委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条 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党委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报告,提出工作任务要求,并创造必要条件,支持工会工作。关心工会干部力量的配备和素质的提高,考察和推荐专职干部人选,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

第七章 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校工会委员会;部门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织、宣传、文体、女工、青工等委员。工会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四条校工会财务工作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院(部)都须成立部门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实际情况设部门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宣传、女工、青工、福利委员。单位女教职工人数较多的设女教职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工会小组按照教研室、部、处、室、班组为单位建设。

第八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七条密切联系群众,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十八条坚持实事求是,深入教职工,深入一线调查研究。

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持说服、诱导和自我教育的方针,办事同教职工商量,尊重教职工的意见。

第三十条 工会干部要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严格岗位责任制,多办实事、讲求实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武汉工程大学工会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