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16浏览次数:

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是《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学校成立“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学校办公室、校工会、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教务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等组成。

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复议教职工申诉事项、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四条 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 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 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申诉事项的处理建议;

(三) 直辖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复议教职工申诉事项;

(四) 向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

第五条 申诉的主体是武汉工程大学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六条 申诉受理范围:

(一) 教职工认为学校在劳动合同签订、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岗位竞聘、职称评审、职务聘任、退休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 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行政或纪律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 教职工认为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单位、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有关证件附项等。

第九条 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几种情形,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 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应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 原处理决定存在程序上的不足,由原处理单位进行补正;

(三) 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原处理单位进行复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依据错误的;

3. 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的。

(四) 原处理决定的一部分或全部所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复议,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教职工向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人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决定申诉处理意见时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案表决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四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则对该案应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复查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教职工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